电影中使用一首歌,到底会涉及哪些主体和权利?
相比不好的导演,不好的音乐更能毁掉一部电影。因为音乐这一制作过程极其复杂的部分,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,加之经常预算不足,往往到电影制作最后阶段才被人想起。此时人们慌张地用仅有的、微乎其微的时间,找到可以快速产出音乐的人制作粗制滥造的产品。

一个主要的困难是,大部分电影人专注于电影制作,他们对音乐和音乐商务的了解并不多。比如,每一首要在电影中使用的歌曲,要解决涉及不同主体/权利人的至少3个deal,最多时可达8个:
表演者(歌手/ 乐器演奏者)
表演者所在的唱片公司
唱片(单曲)制作人
词曲作者
词曲作者的出版商
歌曲中应用的其他原声母带片段的所有人(唱片公司)
歌曲中应用的其他音乐片段的词曲作者出版商
生产原声大碟的唱片公司
如果几个词曲作者有不同的出版商,几个歌手签在不同的唱片公司,歌曲中应用了很多其他音乐片段,一首歌可能就有15个甚至20个deal要解决。

现在如果这些deal中任何一个无法解决,有些人不同意合同条款,就意味着该电影要放弃使用这首歌。如果制片人时间紧急,又负责着一部几百万美金的电影,他一定不希望被告知,电影因为音乐要更改或拖延。
不论如何,音乐总监/ 商务经理/ 律师/ 制作公司的高管们都有不同的职责,如果他们可以很好地平衡并解决影片的音乐部分,保证电影和制作公司的利益,他们在最后都会被特别鸣谢。
电影音乐涉及到的两类权利:
一、为电影取得合法使用音乐的授权
表演者
词曲作者、作曲家、音乐出版商
唱片(单曲)制作人
唱片公司(使用既有音乐/片段,或使用他们的艺人重录歌曲)
二、制作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影片中音乐的许可
授权一个唱片公司发行原声大碟
授权电影片段给MV使用
授权第三方管理运营音乐版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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